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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金融监管改革走向及对我启示
2009-06-18 16:21  文章来源:欧盟经商处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调研

美欧金融监管改革走向及对我启示

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业发展是当今各国的共同难题,也是引爆危机的主要风险源。危机源发地美国和重灾区欧盟均将强化金融监管作为应对危机的重要举措。随着全球衰退潮的逐渐减退,强化金融监管再度成为重塑国际货币体系的主旋律。全球化时代,新金融监管模式决定着未来金融业的走向。

一、金融全球化与监管本土化

全球化带来的金融跨越,特别是快速的金融创新和滞后的监管矛盾使全球性金融风险急剧上升。表现为:一是发达国家银行运作模式已从传统的“发放并持有”逐步转变为“发放并销售、分散”,金融机构自身风控目标也相应从主动风控过渡到放弃风控;二是伴随金融一体化成长的影子银行资产已占全球GDP的4倍多。与银行体系并存的影子银行,不仅可以不披露信息,而且因金融衍生品被视为表外业务而脱离传统监管,造成本土和跨境金融监管出现真空;三是金融全球化使单一市场的影响力逐渐变大,一旦某个市场受到严格监管,市场影响力巨大的金融机构可能将该分支机构转移至其他市场。传统的资本充足率等手段已难以有效监管跨境衍生品交易。当前各国无论在监管理念,还是监管架构和运作模式等方面,均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全球化监管的需要。

二、国际金融监管架构模式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业逐渐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各国的监管模式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二是分业经营、统一监管,如韩国;三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四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如英国和日本。英国是金融监管体系由分散、多层次向统一、综合性的模式转变的代表。其在1998年前实行分业监管,共9家监管机构分别对各自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迅速增加,分业监管的有效性逐渐下降,20世纪90年代,英国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统一行使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

三、美国分业监管弊端重重

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始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这个历经75年的体系在框架设计和机制运行方面均严重滞后于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是引爆本次危机的祸手,主要缺陷为:一是功能性监管模式难以监控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按金融服务的功能性差异分别对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实施监控。这一方面导致缺乏权威监管机构拥有全部信息并监测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单个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和影响实体经济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不同监管机构难以高效联动来应对突发性事件;二是不同监管机构的冲突和对同一事项的监管侧重点差异,不仅引发一些金融产品和服务流向监管程度更适宜的外国市场,而且诱使金融机构主动选择对其最有利的监管机构;三是在特定事项上监管重叠。如:美国存款机构的监管既由州监管,也接受须接受联邦监管。

四、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趋势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历来具有“危机指向”特征,总因各类金融危机被迫切做出调整。本次危机也不例外,2008年3月,美国公布《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蓝图对以行业为基础的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实现三个层次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上的协调联动;对同类金融产品和风险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



2008年6月,诺贝尔奖得主萨默斯为创建美国新型金融监管体系开出六大药方:一是多部门的金融监管合并为单一监管机构以防范监管投机;二是以承认金融机构和监管者无法准确预测危机为前提,建议风险预警体系,提高系统性抗风险能力;三是关注宏观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金融机构在市场不佳时出售资产,即使在微观层面属审慎举措,在宏观层面也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因此应将监管重点从关注微观层面的金融机构谨慎监管,转移到关注宏观层面的保障整个金融系统的良性循环;四是改变过分依赖模型计算资本金充足率和“自律监管”的导向,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入手进行监管;五是切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源。存短贷长几乎是所有金融危机的根源,包括银行业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存在类似行为。应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类似银行业8%的资本充足率,以防止存短贷长问题从银行转移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六是监管目标应尽量避免单个金融机构倒闭引发系统性风险,减少政府救助所致的道德风险。

一旦蓝图和药方付诸实施,对美国金融业的影响将超过上世纪的《美国金融现代化法》,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也意义深远。

五、欧盟监管改革矢志不移

欧盟是本次危机的主要受害者,其率先扛起监管改革大旗,从去年华盛顿峰会抛出欧版监管蓝图,到今年伦敦峰会促成多项监管改革共识。拥有全球最成熟的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欧盟,不仅在盟内寻求监管统一,而且力争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引领者。其主张如下:

一是成立泛欧金融监管机构。设立两个以协调、规范和强化金融监管为主旨的泛欧机构。在宏观监管层面,由欧央行、成员国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共同组成“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并授权欧洲央行行长任主席。负责汇总、分析所有与金融市场有关的信息,适时发出预警与建议,并予公布。在微观监管层面,成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由成员国各监管机构委员会(如证券、银行和保险委员)、成员国监管机构等组成。负责协调和指导欧盟各国的金融监管,具有强制性权力。

二是强化跨境金融监管。欧盟从危机之初就建议吸纳主要国家,成立监管小组对全球主要跨国银行进行监管,但该方案因可能削弱各国监管权力而屡遭否决。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4月17日再次强调,建立跨国金融机构的资产审查框架,使各国央行能尽早掌握该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资金运作等情况。

三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成员国和欧洲议会4月15日就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达成初步协议。信用评级机构在欧盟市场开展业务必须统一注册登记,并接受欧洲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4月23日,欧洲议会通过评级机构监管新规则,不仅引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注册要求和监管体制,还要求评级机构向监管者提供准确信息。

六、对我启示

相比主要发达国家,我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参与度还不够高,因此金融市场受本次危机冲击相对小些,但随着金融危机的逐渐平息,大势所趋的金融全球化必将深刻影响我金融业发展。我宜在密切关注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动向的同时,扬长避短,注意四个方面问题:一是避免片面的以市场发展要求倒逼监管政策改革的倾向,减少因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导向;二是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三是在推进金融创新时,既要防止畏险不前,又要谨防突破合理边界的盲目扩张;四是督促金融机构完善自身风险管控体系,提高风险承受力。(叶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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