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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动物福利政策分析
2007-08-10 17:29  文章来源: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欧盟是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积极倡导者,其关于动物福利的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动物的5个方面的自由,即免于不安、免于饥渴、免于恐惧和压力、免于疼痛和伤病以及保证正常行为等自由。

  一、欧盟有关动物福利立法的基本情况

  欧盟在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始于1974年,至今已历经30多年。1955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附件中包括“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协定”。2004年签署的《欧洲宪法条约》第三条第121款规定,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制订和实施欧盟有关农业、渔业、运输、内部市场、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空间政策时,要充分重视动物福利的要求。在2007年开始实施的共同体农业政策(CAP)改革措施中明确提出要满足动物福利的要求。迄今为止,欧盟有关动物福利的具体法规和标准累计已有几十项,涉及饲养(农场)、运输、屠宰、进口、实验等多个方面。如关于饲养动物保护的98/58/EC指令,关于在屠宰时动物保护的93/119/EC指令等。

  最近,欧洲议会各有关委员会正在讨论一项关于禁止猫狗皮贸易的立法建议。该建议由欧盟委员会于去年11月20日提交,由猫、狗皮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一些虐杀猫、狗现象而引起。建议包括:在欧盟范围内,全面禁止猫狗皮进出口贸易和在欧盟市场上的销售;各成员国必须在猫、狗皮毛的检测方面进行信息交换,以确保该项立法得到切实执行。从讨论的情况来看,对立法禁止猫狗皮贸易没有多少争议,预计很快即会获得欧洲议会通过。

  欧盟在保护动物福利方面有一个专门的2006-2010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明确共同体在今后若干年内的动物保护和福利的政策方向,继续提高欧盟内部以及国际范围的动物福利标准。针对猫、狗皮毛贸易的立法工作只是其中28项工作之一。

  二、动物福利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中的中心地位

  根据新的共同农业政策(CAP)改革措施,从2007年开始,欧盟对农业各种标准执行标准直接补贴,其中就包括动物福利标准。具体而言,如果农民能够满足各种标准,就给予补贴;如果满足不了这些标准,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减少或取消补贴。根据欧盟CAP中的农村发展政策,也有专门措施支持在农业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环节提高动物福利。此外,还有支持农民执行良好动物饲养规范、参加包含高水平动物福利标准的食品质量计划等措施。“欧盟有机食品和农业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最高层次的动物福利是有机农业的主要目标之一。很显然,在欧盟农业政策框架内,成员国和欧委会已经并将继续采取更多的措施来满足社会对可持续生产和提高动物福利标准的需求。

  三、欧盟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很重视动物福利问题

  现在欧盟消费者把饲养动物并不单纯是看作生产食品,同时关注相关的食品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动物福利以及可持续发展等社会目标。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欧盟各成员国在提高动物福利方面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遵守最基本的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由市场发展而自发产生的更高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反过来又会促进动物福利条件的进一步改进,提高消费者对动物福利标准及其附加值的认识。欧盟零售商和生产商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动物福利是影响产品形象和质量的主要因素,有必要建立一套可靠的系统监控农场的动物福利状况,保证适当的生产条件,从而提升产品形象和质量,增加消费者的市场选择。因此,在欧盟各成员国,已经有许多自愿性计划。对符合动物福利标准在内的各种指标的产品进行标识。如动物福利标签,就是根据自愿性的动物福利标准来对生产系统进行分类。以禽蛋为例,欧盟委员会2295/2003(EC)法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食用禽蛋应标有明显的代码,其中的一种代码就表示产蛋禽的饲养方法。对于从那些还没有与欧共体达成等效性认可协议的第三国,则必须在出口禽蛋之前清晰地标注“非欧共体标准”以及原产国的ISO代码。

  四、欧盟正在努力推动国际社会认同动物福利的重要性

  欧盟在WTO多哈谈判过程中坚持不懈地提出动物福利议题,并宣称“在WTO谈判中提出动物福利议题的目的不是引入新的关税壁垒,而是促进动物福利水平的提高,澄清消费者的认识,同时保持欧盟农业和食品工业的竞争力”。在与提供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的第三国(如智利和加拿大)进行双边协议谈判时,共同体已开始涉及动物福利标准。在与其他第三国贸易伙伴商谈兽医协定框架时也在积极地推动考虑动物福利问题。如在欧盟-智利SPS协定框架内,专门成立了动物福利工作组,以便在动物福利标准执行方面达成一致。欧盟还与国际兽疫局(OIE)密切合作积极开展有关动物福利的国际标准和指南的制订工作。(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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