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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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境政策

欧委会内负责环境保护管理的部门是环境总司。环境总司下设7个司,其职责包括提出欧盟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政策,监督各成员国实施环保法规,调查处理公民或非政府机构的投诉,代表欧盟参加环保领域国际会议,为欧盟环保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等。

1. 环境政策基本情况

在欧盟一体化过程中,欧盟环境职能是一个不断得到强化的重要功能领域。早先成立的欧共体并没有将环境政策列入共同体政策的管辖范围,到20世纪60年代末,环保政策还一直被认为是成员国国内政策而应由各成员国自主制定并实施。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逐渐显露,保护和治理环境逐渐成为成员国政府并最终成为欧共体一项重要政策内容。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脉络呈现两方面转变。

第一,环境政策重点从环境保护向环境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转变。1997年欧盟签署为其东扩奠定基础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条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欧盟根本目标,大大扩充和强化欧盟环境政策范围和功能。这一目标后来转化成2001年、2006年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套指导原则,并贯穿于其第六期环境行动计划的全部内容。第六期环境行动计划的实施期为2002-2012年,有四个优先领域,即气候变化,自然与生物多样性,环境、健康与生活质量,自然资源与废物。这些领域也是近年来新技术法规、标准、程序不断涌现的领域。

第二,环境政策方向从末端治理向一体化产品政策转变。传统的环境政策一直是被动反应式的,即由政府发现问题,然后针对具体问题颁布新的法规。经过多年努力,欧盟已从这种被动的、专注于末端治理的导向,转变到针对环境问题采取根源性立法行动。20世纪90年代,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欧盟环境政策议程的主要内容,这导致一系列相关法规出台,如包装指令、汽车指令、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禁止在电子和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指令等。欧盟意识到,这还不足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经过5年多探索后,2003年欧盟正式接受了一体化产品政策理念。所谓一体化的产品政策,就是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的理论制定环境问题解决方法。该理论认为,所有产品和服务在其生命周期的某些阶段(如果不是所有阶段的话)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制约这些环境影响要从生命周期全局出发,采用协调一致政策,这样才能以较小成本使产品环境影响得到根本改善。鉴于绝大多数与产品相关的环境因素,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已确立,2005年欧盟通过了《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该指令大大超越污染者付费原则,旨在通过对某些耗能产品设计提出要求,来保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 新能源产业政策

新能源是相对于煤、石油、天然气等传统的一次性能源而言,主要指太阳能、风能、生物燃料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压力和能源挑战,欧盟近年来大力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20073月的欧盟峰会审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协议,规划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将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耗费的比例提高到20%,将生物燃料在交通能源消耗中所占比例提高到10%,在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60%80%,这些措施明确量化了欧盟的减排责任,也有力拓展了新能源技术的市场应用空间。2007年底,欧盟推出战略能源技术计划,包括风能启动计划、太阳能启动计划、生物能启动计划、电网启动计划等。

由于新能源产业前期研发和生产成本较高,与传统能源竞争困难,欧盟国家也各自出台了多种补贴政策扶持新能源产业,成员国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支持的新能源种类、以及补贴形式。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为例,许多欧盟国家采取“固定价格”的政策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即根据各种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特点,制定合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电网企业按确定的电价全额收购,这一政策极大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此外,欧盟国家还通过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甚至是直接的现金补助等财政手段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201449日欧委会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和能源项目的公共补贴规则指令,实施期到2020年底。新规则指令意在推动成员国实现2020气候变化目标,促进保障能源的可持续性和安全,并确保此类补贴措施能够取得充分社会效益,并不对单一市场竞争条件产生扭曲性影响。新规则的主要变化包括:一是拓宽了既有环境保护公共补贴规则的范围,特别涵盖了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充分发电措施和集约型能源用户等;二是简化了公共补贴措施的评估标准,比如能源效率或热电联产;三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现代化,增加可再生能源在电力市场中的份额,保障支持系统的社会可持续性之需,提高欧洲产业竞争力。

3.环境政策的法律基础、决策程序与管辖权划分

【法律基础】1972年欧共体巴黎首脑会议以前,共同体环境政策主要以《罗马条约》第100条为基础,该条款赋予共同体权力:以建立与维护共同市场为目标,协调成员国立法及实践。《罗马条约》第235条是欧洲共同体专门就环境问题进行立法的基础,该条款授权理事会在证明确有必要在共同体一级采取措施时,在条约没有赋予其相应权力的情况下,经欧盟理事会一致同意即可采取立法措施权力。

1987年单一欧洲文件生效,被认为是欧共体环境立法的一个转折点。该法案在共同体条约第三部分中新增以环境为标题的内容,为共同体活动直接进入环境领域提供明确法律基础。共同体环境政策的合法性得到条约认可。

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环境政策在欧盟中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首先,条约第一次在核心条文中明确将环境保护列为共同体宗旨和活动之一,更加凸显环保重要性。其次,条约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的四大目标,即维护、保护和改进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谨慎和合理地使用自然资源;在国际上促进应对区域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措施。条约同时规定“共同体政策必须结合有关环保要求来制定和实施”,使高水平环境保护成为欧盟制定各项政策必须考虑的一条重要原则。

【决策程序与管辖权划分】在决策程序上,欧盟条约将“共决程序”和“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确定为环保问题投票表决原则(在有关环境税收、城镇规划、能源供应等领域仍需要一致同意)。根据这一原则,有关环境法律的决策将由欧委会提出建议,在经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以有效多数原则投票表决通过后即可成为共同体法律,这使得环保政策更加容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关于管辖权划分,与其他一些共同政策领域一样,在欧盟层面主要包括立法、监督实施、协调、推动等。成员国则负责将法规(如指令)转换为国内法,并具体执行。

4. 环境政策的主要原则

归纳起来,共同体环境政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亦叫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共同体在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可以在“缺乏充分科学确实证据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这方面著名的案例是欧盟以转基因玉米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破坏生物多样性为由,禁止批准美国转基因玉米上市。

第二,防止及优先整治环境源的原则。其核心是:环境保护措施应该从防止环境破坏发生时入手,治理环境损害应该从源头抓起。最近通过的产品环保设计指令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三,污染者付费原则。其核心是:环境污染行为或者后果实施者应当承担污染防治、治理及纠正的相关费用,使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这一原则体现了欧盟运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保护的政策。近年来欧盟实施的环境税、排污权交易(Emission Trading)、废旧电器指令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四,一体化要求原则。其核心是:环保政策要系统融合到共同体其他各项政策中,在制定工业、农业、渔业、交通运输、能源等经济政策时,均应考虑这些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应将有关环保要求纳入到这些政策之中。

5. 主要环境政策

欧盟环境政策主要包括:废弃物管理、噪声污染、化学品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环境灾害等。

【废弃物管理政策】废弃物管理政策目标包括:通过改善产品设计,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废弃物的循环和再利用;减少垃圾混烧造成的污染。

实施这些政策目标的一项重要原则是,通过污染者付费原则,使产品制造商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利用经济手段促使制造商改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产生。近年来通过的重要法律,包括报废机动车指令、废旧电器指令以及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指令(如RoHSWEEE指令等),均体现这一思路。

根据产品污染的严重程度,欧盟优先制定了包装废弃物指令、电池指令、矿物油指令及有关废弃物填埋、焚烧的具体规定。

在有害废弃物国际转运处置方面,欧盟还加入了有害废物或其废物越境转移协定(巴塞尔协定),禁止向非经合组织成员国转移有害废弃物。

【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污染措施主要是,制定某些机械设备的最大噪音标准。主要包括:除草机、机动车、民用航空器及其他户外使用设备的最大噪音标准。

【化学品污染】化学物质大量使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化学品管理一直是共同体环境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为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欧盟先后通过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化学物质的指令、危险化学物质分类、包装及标签指令以及对现有化工品按照其生产量、毒性等特性在规定年限内逐步按照注册、评估及许可的REACH法规等,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继REACH法规之后,欧盟关于制定耗能产品环保设计框架指令(EuP指令)于200781日正式实施。该指令比RoHSWEEE指令要求更加严格,涉及产品范围更加广泛。欧盟实施EuP指令目的是在欧盟境内减少对环境破坏及保护资源,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环境化设计技术来生产耗能产品。

【水污染】欧盟有关防治水污染的立法始于1973年理事会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某些具有低度生物退化作用的清洁剂的指令。过去,欧盟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主要集中于生活饮用水、渔业用水、地下水的水质及其保护,目前其立法范围已大大扩展。欧盟已就水资源功能区、水质、污染物(包括危险物)的排放、某些特定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4个方面进行了立法。欧盟立法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水域用途制定水体水质标准,划定水功能区;对汞、镉、六氯环已烷和其他一些危险物质排放也制定了排放标准。

【空气污染】1975年,欧盟通过了它的第一项关于空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汽油硫含量指令。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欧洲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破坏加剧及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加剧,欧盟才逐渐加强了空气污染立法。目前,欧盟针对气体和粉尘排放,共通过近20个法规和指令,针对臭氧层保护通过9个公约、决定和指令,并就成员国在空气污染防治合作方面制定了多项法规,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善的法规体系。

【森林保护】20105月,欧盟通过法案,要求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所有厂商,须向欧盟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欧盟木材贸易法案的实施加大了对木材非法采伐的打击力度,提高了木材贸易门槛。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热带木材进出口商,需获得森林认证,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性。欧洲各国相继在政府和公共采购中宣布只购买经过森林认证的产品,进一步加大了森林认证的迫切性。森林认证的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林业企业来说是一个负担。

“环境行动计划”是《欧盟环境法》的基本大纲,迄今欧委会已多次制定环境行动计划,并据此调整环境政策。第六期环境行动计划实施期为2002-2012年,成果显著。第七期环境行动计划已于201311月发布,有效期到2020年,提出了9个优先目标:保护、保持及强化欧盟的自然资本;使欧盟转变为高资源效率、高环境效率且具备竞争力的低碳经济;保护欧盟民众远离环境压力和健康风险;使欧盟环境法的利益最大化;改善环境政策的科学基础;确保针对环境及应对气变政策的投资,保障合理的价格;提高环境整合及政策的一致性;强化欧盟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提高欧盟在地区及国际环保和应对气变领域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