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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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政策

欧盟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机制。良性竞争可鼓励企业增加生产、创新技术、降低价格,使企业相互独立并感到竞争压力。而竞争政策或竞争法则是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宪法”。欧盟竞争政策近年来发展迅速,已形成较为完善体系,而且与中国同属成文法系,值得借鉴。欧盟机构在竞争政策领域起主导作用,成员国竞争政策只能在欧盟竞争政策框架内,在不影响欧盟竞争政策效应前提下,补充规范成员国内部的少数竞争行为。

1.  法律基础及管辖权划分

欧盟竞争政策所调整的“竞争”是垄断及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立法目的是要保护“竞争”、保护“市场”,终极目的是要保护“消费者”。

欧盟竞争政策渊源是《里斯本条约》的第101条至109条(200912月以前是《欧洲经济欧盟条约》中的第8189条),是保证欧盟内部大市场中竞争不被扭曲的重要体系。其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保持欧盟内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以促进经济发展,二是促进欧盟单一市场进一步发展。

在欧盟,除欧盟层面的竞争立法和竞争主管机关之外,各成员国也有相应立法和主管机构。欧盟竞争法效力高于其成员国竞争法。成员国竞争法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否则该成员国竞争法相关规定无效。欧盟竞争法和其成员国竞争法管辖范围不同:仅当有关反竞争行为影响到成员国之间贸易时,才属欧盟竞争法管辖范围,欧委会具有排他管辖权;某些情况下,欧委会与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法院均可实施管辖权;而那些影响只限于成员国内部的反竞争行为,如一个城市中两家主要面包店的联合定价协议,对欧盟共同大市场并无影响,也由此被看做仅属于其所在成员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

2.  主要内容

欧盟竞争立法主要包括四部分:反托拉斯、并购控制、自由化、国家补贴。欧委会是欧盟竞争政策的主要立法与执法机构。

【反托拉斯】《里斯本条约》中反托拉斯涉及两项禁止性条款。

首先,第101条禁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协议限制竞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例外条款。最常见的违反第101条的行为就是竞争者之间的卡特尔,包括限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一种非法秘密协议,协作限定或提高价格,通过限制销售或生产能力来控制供货、分割市场或消费者。卡特尔对市场竞争危害性极大,卡特尔会阻止竞争,提高价格,去除增加生产或寻求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压力,卡特尔还会导致其客户(包括公司和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购买质量低、选择范围窄的产品,从而对整体经济的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第102条禁止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滥用优势地位的典型例子就是企业试图通过掠夺性定价将竞争者排挤出市场。

《里斯本条约》授权欧委会实施上述禁止性条款并享有调查权(包括调查商业和非商业地点,书面要求提供信息等)。欧委会还可以对违反欧盟反托拉斯法的企业处以罚款。各成员国竞争机构也有权实施条约中的相关规定,以保证竞争不被扭曲或限制。各国法院也可实施上述条款,来保护欧洲共同体条约赋予欧盟国民公民的权利。

【并购控制】并购立法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尽管通过并购,公司可形成合力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然而也可能会产生或加强某企业的支配性地位,从而削弱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欧盟鼓励有利于促进竞争、经济增长和提高欧盟生活水平的并购。审查目的是阻止那些危害竞争的并购发生。1990921日,欧盟通过《第4064/89号关于企业并购控制的理事会条例》(并购条例)正式生效,用以规制在欧共体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企业并购,成为欧共体竞争法的核心内容。为适应经济发展新情况,2004年欧盟通过《理事会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第139/2004号条例》,取代1990年通过的第4064/89号条例。新《合并条例》有46项引言和26条正文,包括企业合并审查的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

欧盟并购的审查机关为欧委会竞争总司。竞争总司与欧盟各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的审查权划分主要取决于相关并购是否“具有欧盟影响”。如果并购企业在全球及欧盟的营业额超过欧盟《并购条例》所规定门槛,该并购就须向欧委会进行申报。欧委会“一站式”并购审查可避免企业向相关成员国分别申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低于欧盟并购审查门槛的并购由相关欧盟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审查。

欧委会的并购审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通常在申报之前,为保证申报顺利进行和增加可预见性,并购申报方都会与欧委会竞争主管机关的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申报之后,进入第一阶段审查,时限为25个工作日,经申请可延长至35个工作日。第一阶段主要审查所申报并购是否属于《并购条例》调整范围及该并购是否“与欧盟市场相容”(即是否会严重阻碍欧盟的有效竞争)。超过90%的并购申报在第一阶段审查中即获得批准通过。只有引起重大关切、可能会严重阻碍竞争的并购才会进入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期限通常为9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至125个工作日。

欧委会可根据并购是否与欧盟市场相容,做出无条件批准、有条件批准或禁止并购的决定。

【自由化】欧委会实施自由化的目的在于努力开放交通、能源、邮政和电信等服务行业,打破以前的国家垄断,引入国际竞争,从而扩大消费者选择范围,使其享受到廉价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并提升经济整体竞争力。

欧委会做法是从法律上将基础设施网络的提供与使用该网络的商业服务提供分离开来,要求网络运营商给竞争者公平进入网络的机会,以保证消费者能从中选择服务最好的供应商。

欧盟自由化成效显著,在最早开放的航空和电信领域,目前平均价格已大幅下降。然而,在电力、煤气、铁路交通和邮政行业,由于自由化较晚或根本未予开放,其市场价格下降较少,甚至不降反升。

为保证自由化领域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延续性,同时做到消费者不受负面影响,需要加强相关的监管力度。欧委会在实施竞争法时,一向要求享有“垄断权”企业承担相应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国家补贴】国家补贴相关规定源于《里斯本条约》第107-109条。

国家补贴是指国家公共权力部门在有选择基础上给予企业任何形式的优惠,包括:政府资助、利息减免、税收减免、国家保证、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优惠或其他任何形式。其目的在于保证各成员国企业公平竞争,防止成员国运用公共资源扭曲企业之间竞争和欧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因此,其所针对的补贴是由国家公共机构所给予的有选择性的补贴。而给予个人或所有企业的普遍性补贴不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7条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不构成国家补贴。

国家补贴原则上是被禁止的。然而,欧盟也意识到某些情况下政府介入对于经济良性运转和平衡发展必不可少。因此,通过一系列法规,规定了研发补贴、培训补贴、失业补贴等例外情况与附加条件。

欧盟建立了独特的国家补贴监管及评估制度。欧委会负责对现存和拟议的补贴进行审查、调查和裁定。交通、煤炭、渔业和农业这四大领域的补贴分别由欧委会相关产业总司负责,其余行业补贴由竞争总司主管。

成员国必须履行补贴的通告义务。未经欧委会批准,不得进行补贴。一旦发现补贴与共同市场不相容,欧委会有权要求成员国通过适当国内程序恢复原状,并要求受益者返还所接受补贴。

201258日,欧委会制定了有关国家补贴现代化的政策文件,旨在巩固市场竞争以促增长、加强影响大案件的执法、精简条例以加速决策。内容包括精简国家补贴方面的一系列指导意见,修改有关法规,明确并说明国家援助的理念和原则,实现程序法规的现代化。该文件在2013年初已获得欧洲议会支持。

3.  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深入,并购与卡特尔也越来越呈现国际化趋势,竞争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欧委会在竞争政策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分为双边合作及多边合作两大部分。

【双边合作】欧盟注重双边竞争合作,尤其是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合作。欧盟同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士、俄罗斯等国都签署了关于开展双边竞争政策领域合作的协议。其中,欧美之间合作最为密切,建立了定期对话及日常信息互换和咨询机制。

欧盟对中国竞争立法以及今后执法也非常关注。通过研讨会、学术交流、境外考察、书面意见等形式,对中国《反垄断法》出台予以支持。根据2003年《中欧竞争政策会谈纪要》和《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框架协议》所达成内容,中欧之间于2004年启动竞争政策对话,每年一次,在布鲁塞尔与北京轮换举行,目前已进行了8次对话。该对话为中欧之间搭建了一个竞争政策相互交流与合作平台,为增进对双方竞争政策、立法和相关事务理解与认识、促进中欧在竞争政策和法律领域交流与合作起到重要作用。

此外,竞争政策也是申请入盟国家必须要达到门槛之一。欧盟通常与入盟候选国家签署竞争合作的双边协议,帮助这些国家搭建竞争法律框架,并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

【多边合作】欧盟也是竞争政策多边合作积极推动者之一。欧盟在国际竞争网络(ICN)与经合组织(OECD)竞争委员会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欧盟还曾试图将竞争政策纳入世界贸易组织多哈谈判议题,把欧盟竞争政策模式转化为多边贸易规则一部分,然而由于各国立法现状、发展水平与观点分歧相距甚远,该提议最终未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