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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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际采购工具将于60日后生效

6月30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国际采购工具”(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 IPI)文本。根据IPI条款规定,IPI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文本后第60天正式生效,生效后对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具法律约束力。

IPI提出,根据《欧洲联盟条约》(TEU)第21条,欧盟制定和推行共同的政策和行动、加强国际关系各领域合作,以鼓励各国融入世界经济,其中包括逐步取消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欧盟在已做出国际市场准入承诺的公共采购和特许权领域,将平等对待来自第三国的经济经营者;IPI措施适用于未加入WTO政府采购诸边协议或与欧盟未缔结双多边贸易协议的第三国经济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如果第三国与欧盟没有签订开放欧盟采购市场的协议,或者其货物、服务和工程不在该协议范围内,以及没有获得进入欧盟采购程序的担保,来自该第三国的经济运营商可能会被排除在欧盟公共采购市场之外。

欧委会负责随时就第三国公共采购限制性措施或做法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邀请有关第三国进行磋商,以消除或纠正有关限制性措施或做法,从而改善欧盟经济运营商、商品和服务在该第三国公共采购或特许权市场的招标机会。若欧委会经调查和协商无法解除第三国相关限制性措施或做法,在符合欧盟利益原则下,欧委会可采取IPI措施。确定IPI措施应遵循两项标准:一是IPI措施与第三国措施或做法相称;二是确保有关货物和服务的替代供应来源,以尽量减少对公共采购当局的重大负面影响。

IPI措施适用于不低于1500万欧元的工程和特许权采购,以及不低于500万欧元的商品和服务采购(以上数额均不含增值税)。欧委会可采取调整投标书评分或者排除来自该第三国经济运营商的投标等IPI措施。公共采购当局可在两种例外情况下决定相关公共采购程序不采用IPI措施:一是当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仅来自受IPI措施约束第三国的经济运营商;二是在涉及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时决定不采用IPI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