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委会高官介绍欧洲金融监管机制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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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8 15:59 文章来源:欧盟经商处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调研 |
欧委会高官介绍欧洲金融监管机制详情
近日,欧委会主席巴罗佐、经济和货币委员阿尔穆尼亚、内部市场委员麦克里维等高官纷纷出面,详细介绍欧委会关于加强欧洲金融监管的设想。该设想基于“拉罗西耶尔报告”(原欧洲重建与发展银行行长拉罗西耶尔受欧委会之托完成的关于欧洲金融监管改革的报告),其核心是加强宏观和微观层面的监管。欧委会希6月中下旬举行的欧盟首脑峰会对此予以政治支持,以便欧洲议会在夏季休假结束后启动立法程序,并在2010年前建成新的欧洲金融监管机制。
欧委会主席巴罗佐指出,面对当前危机,欧洲要么进行彻底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要么永远不要改革。巴介绍说,欧委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采取“可实现但又具有雄心水平的步骤”来改革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可实现”是因为新的监管机制并未设立一个单一的监管者,而是建立在现有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具有雄心水平”是因为欧盟将整合各国监管机构并成立临时的欧洲机构,以弥补当前欧洲金融监管中的不足。
欧委会关于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具体设想如下:
一、在宏观层面组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SRC”
主要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并向经济和金融委员会(ECOFIN)提出应对建议。这些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但经济和金融委员会如果不采用这些建议,需要进行解释。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SRC)的法律基础是《欧盟条约》第95条关于授权欧委会成立欧盟机构以“确保成员国相关法律的一致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欧委会经济和货币委员阿尔穆尼亚表示,“我们希望ESRC主席一职由欧洲央行行长担任,并希望欧洲央行在确保ESRC良好运行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考虑到ESRC是一个泛欧机构,其副主席一职将由一位来自非欧元区国家的人选担任。ESRC主管宏观监控,如果要加强其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的职能,则需欧盟理事会根据《欧盟条约》第105(6)条经一致同意方能通过。在国际合作方面,ESRC需与IMF以及G20新成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密切合作。
二、在微观层面整合成员国现有监管机构
在微观审慎监管层面,日常工作仍由成员国监管者完成。但将整合现有机构,即欧洲银行监管者委员会(CEBS)、欧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CESR)、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者委员会(CEIOPS),在此基础上成立三个新的泛欧机构并赋予其更多权力,主要是当成员国监管者出现分歧时,新的机构将具备调解或裁决职能,类似WTO争端解决机制。欧委会内部市场委员麦克里维说,“争端解决机制是关键内容,它将在跨境金融机构方面平衡东道国与非东道国监管者之间的利益”,麦克里维透露,“争端解决机制的决定不会对成员国的财政职能造成影响,这些决定只会涉及监管的组织形式、审慎规定的技术实施、以及东道国与非东道国监管者之间的信息平衡共享等内容”。三个新机构将负责制订有关规则实施的技术标准和指南,并确保其在各国得到统一实施。如发现相关成员国违反欧盟规定,这三个机构有权提出整改建议,但只有欧委会才具备针对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权力。
三、责任分担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当被问到如果一家跨境银行倒闭相应的金融责任如何分担时,欧委会内部市场委员麦克里维表示,该问题涉及到《欧盟条约》的修改,目前在欧盟层面尚不能作出明确规定。经济和货币委员阿尔穆尼亚表示,在欧盟层面仅有一个关于加强危机管理的谅解备忘录(2008年进行了修订),欧盟没有权力要求成员国动用其预算去救助倒闭的金融企业。在当前阶段。在当前阶段,欧委会只能要求理事会支持其加快这一领域的相关工作,包括担保体系和责任分担问题。(郭建军) |